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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劳就[2000]211号 杭档发[200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现将《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失业人员档案,为失业人员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非农户籍的未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杭州市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杭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杭州市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和机构不得从事失业人员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鉴定、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
3、经批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办理与失业人员档案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持有上岗证,并定期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失业人员的档案接收与转递
第七条 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材料、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技能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党派、群众团体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免予处分、处理意见);
9、劳动合同、招生、招工、调动、聘用、任免、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辞职)等材料;
10、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将其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和失业人员户口簿复印件送达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九条 对当年未升学的毕(肄)业生,学校须将其档案及户口簿复印件在当年年底前送达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送达的档案材料须经系统整理、编目,完整齐全,符合档案整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时,应由单位派专人送达,不得由失业人员本人自带转递。
第十二条 接收档案时,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必须进行核对登记,经审查无误后办理接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