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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知发〔202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知发〔2018〕8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等,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配合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落实项目确定的专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建设知识产权培育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和企业培育,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领域促进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运用。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转移运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指导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服务。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统计考核与评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章  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拟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及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不得列支招待费,不得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用于缴纳单位罚款或滞纳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