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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