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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8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深国税发〔2009〕151号转发)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该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管理权限和审批时限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作出暂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局请示报告,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启动相互协商、情报交换程序的,由市局统一负责处理。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及备案程序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

1.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地区)的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时,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他附报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出具文书受理回执交申请人。

2.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税源管理科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审核工作,制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由经办人填写审核意见,科长复审,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3.审批结束后,制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据以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程序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他附报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出具文书受理回执交纳税人。

2.各税源管理科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由经办人负责备案资料的查验工作,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经科长复核后,制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据以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备案应提供资料

(一)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供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条款所规定的待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应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应提供资料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所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及提供如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境内劳务的,需报送外籍来华人员境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报验原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与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相同的,可免于重复提供。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