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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14﹞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创业促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现将《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2014年6月9日


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业信贷扶持政策,规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富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宿发〔2012〕14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社〔2013〕233号)、《宿迁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宿政办发〔201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中专(技)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城乡妇女、刑释解教人员,上述各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后,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就业的,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根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投资合伙人数,按人均贷款最高10万元,最高为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照每人最高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按期归还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使用效益较好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并继续享受贴息政策,第二次贷款到期后,可以申请第三次贷款,但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三、贷款的利率、贴息和还款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个体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利率上浮部分);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包括利率上浮部分)。合伙企业和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不含利率上浮部分)。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汇总贴息发生额度,借款人向当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按季度归还利息,贷款期满后结清本息的方式执行。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1.抵押:原则上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可,也可作为抵(质)押品。

2.信用保证:即由在岗有稳定收入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3.联保:即由一定数量经营状况和还贷实力相当的经营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连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市户籍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或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经营活动,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3万元以下,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的,可免除反担保措施,直接办理小额贷款手续。

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一)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社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基层人社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后,创业指导机构对项目进行复审,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创业指导机构认定微利项目及贴息比例。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手续。对免除反担保手续的,由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估,评估合格的,办理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微利项目的认定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微利项目的认定由借款人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一并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填写《个体经营微利项目认定表》(附件2),创业指导机构对照上述条件审核认定。

3.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微利项目认定表》;

(4)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项目情况简介;

(9)借款人如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提交《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贴息

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凭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据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经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二)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方向所在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4)。

(2)创业指导机构审核并进行合伙企业的认定。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合伙投资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3.贴息

借款方还本付息后,凭《合伙企业认定表》(附件5)、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据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经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方向所在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7)。

(2)创业指导机构审核并进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认定。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认定时报送材料为: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度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3)当年度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

(4)企业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9);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当年录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创业指导机构对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核查:一是对照标准核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小企业认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