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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L〕59号)和市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4〕14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江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二)基本目标。

 2010年,全市实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市和各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政策、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待遇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功能,为构建和谐新侨乡作出新的贡献。

二、统筹内容

(一)统筹的范围和机构。

 江门市所辖各市、区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标准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业务操作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经办机构。

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管理办法待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研究制定。

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 1. 征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2.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被保险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被保险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

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3. 征缴办法:

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属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全责征收。单位缴纳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

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需要的。

(2)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3)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6)其它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免费的职业培训;各项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待遇按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待遇资格验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

(8)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转入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发放。

2.工伤保险。

 (1)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亡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发放,市对各市、区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基金不予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由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复查工作由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3.生育保险。

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 (2)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其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按如下标准发放:

 ①产道分娩2000元;

 ②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

③终止妊娠400元;

 ④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

 (3)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本方案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第①②③项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发放标准第①②项的需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剖宫产证明;符合发放标准第③项的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证明、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符合发放标准第④项的,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男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办待遇。

 职工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办理待遇申报手续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 (5)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期间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职工。对欠缴补缴的,不补发已发生的待遇。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职工又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待遇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6)在本方案实施前所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发生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方案执行。

 (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

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基金统一核算,分账管理,基金缺口统一调剂的管理模式。实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经审计后全部划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分账统一管理。各市、区地税部门每月按实际征收到账的三项基金,于次月5日前全额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于该月8日前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附三项基金划款明细表。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请款报告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请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