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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财社〔2020〕5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8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按国家规定在社会保障资金渠道筹集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市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新增劳动力。
(四)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
(六)吸纳持证人员的用人单位。
(七)符合条件的创业园。
(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
(九)其他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市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持证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五)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创业扶持各项补贴。
1、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2、对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助。
3、自主创业资助资金。
4、创业园补贴及场地租金补贴。
5、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
6、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
(九)职业介绍补贴。
(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十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四)《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
(十五)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新老政策衔接
2009年7月1日起,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享受期在2009年7月前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执行;政策享受期在2009年7月后的,均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9年6月底之前的,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底,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9年7月之后,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