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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14〕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6〕131号定,将第三部分(一)加强组织建设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4-0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赋权强能,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目标,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到2014年底,全市7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规范程序,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精心制订方案。村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改制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展清产核资。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员公布。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集体资产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界定成员。享受对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执行。对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列入享受范围,坚持男女平等,对其他享受对象要按照“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合理量化股权。股份量化一般设“人口股”、“农龄股”等为依据综合计算。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可以只确定股份份额。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经多数股东同意,股权也可以实行动态管理。

(五)健全组织机构。股改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确股到人(户)等工作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六)办理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完成后要及时办理证明书、代码证、银行账户等变更手续,并进行公告,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报表、方案等重要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工商登记的,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质量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建立起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首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可以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依法过渡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由本届社管会、社(村)监会成员直接依法过渡产生。

(二)创新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