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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企〔200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