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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10〕16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24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管理制度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甘国税发〔2010〕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85号 2010-5-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