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6〕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8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5〕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南通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妥善处理试点与改革的衔接,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市本级和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基金列支。原有试点期间已纳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改由原单位(原单位已撤并的,改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并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前职务(职称)等信息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计算。其中视同缴费指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省定标准测算,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过渡系数与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一致。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中人”过渡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具体新老计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性补贴等其他项目从原渠道列支。
十二、基金管理和监督
市区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视同缴费指数、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市本级、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园区和通州湾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统筹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经办管理服务。通州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分级经办、分级核算、分级负担。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