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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舟政发〔201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切实保障老有所养为目的,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从而使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或中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年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8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参保人所在市、县(区)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个人正常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80元、90元、110元、200元、300元。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年缴1200元、2400元、3600元的,政府补贴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260元、39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参保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对其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且对应政府补贴超过100元的,按对应金额给予补贴。

六、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身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等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七、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将根据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增长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每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每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原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的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