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2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增加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的相关内容,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08〕45号
,以下简称“45号文”)第一条规定中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进行修改,修改后表样见附件1、附件2。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跨市总分机构”,已按 “
45号
文” 第一条规定进行备案,不再重新备案,对尚未备案的,应按“
45号
文” 第一条规定要求,在2008年9月30日前备案。各基层局应按“
45号
文”第二条规定,在2008年9月30日前做好税种的修改和补录工作。
三、按照《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分摊比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将其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