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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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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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浙政发〔2011〕29号)和《台州市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台政发〔2011〕30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政策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做优做强,现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作出如下规定。
一、优化发展环境,为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和提高民办学前教育的认识。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尤其是加快扶持民办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民办学前教育列入当地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在制订和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时,要根据当前民办幼儿园布局现状,将民办幼儿园的布局充分考虑进去,对当前民办幼儿园布局过于集中、且办园规模过小的要鼓励举办者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重组合并,办成上规模上等级的幼儿园,以进一步优化幼儿园的布局。为推进学前教育的整体提升,市政府将从2014年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争取到2016年,每一个乡镇(街道)都能通过评估。
(二)正确引导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要将工作的重点从重视发展的数量转移到发展的质量上来,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审批、加强管理等途径,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幼儿园,举办上等级上水平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标准化幼儿园,逐步消除我市民办幼儿园数量多、层次低、布局散、条件差、质量劣的状况。
(三)大力鼓励民办幼儿园办成公益性幼儿园。公益性幼儿园是指集体经济、企业法人或个体举办的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且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每年要将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费、师资、管理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与倾斜。为鼓励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办好办优,从2014年开始,每年评选20家“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制订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政策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在经费、土地、社会保险等方面,制订出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市里出台的各种扶持奖励措施,各县(市、区)也要参照执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做强做优。
(五)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民办幼儿园按省二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在用地政策各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办理。民办幼儿园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交还土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为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提供更有力的经费支持
(六)建立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学前教育特别是公益性学前教育制度。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含现有的每年35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奖励、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等各种补助和市级承担的师资培养培训以及奖励全市对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者等。为了更好地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区积极扶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对三区及经济开发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下同)在扶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常年补助性项目经费和建设项目补助经费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各地也要建立民办幼儿园扶持专项资金,制定出台支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83号)的规定,加大对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经费的足额到位。
(七)建立财政性民办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制度。对三区和经济开发区内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倍并建立相应财务制度的省二级及以上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在园人数,按不少于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拨付公用经费补助。
(八)建立对举办民办公益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奖励制度。从2013年开始,对三区和经济开发区按省定建设标准新建设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公益性办园承诺书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不高于200元予以建设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
三区和经济开发区幼儿园被评为省一级、二级的幼儿园的,市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三级幼儿园的市政府奖励3万元,区政府要配套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充教学仪器用具、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和教师培训等。各县(市)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按不低于市政府的标准予以奖励,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上水平。
三、培养培训并举,加快建设一支稳定性强、专业素质优、教学水平高的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
(九)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和统一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每年在新教师到岗时要将新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聘任书交当地教育局注册登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在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职务评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十)规范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制度。规范民办幼儿园新教师录用制度,加强业务水平与执教能力考核,逐步提高民办幼儿园新教师的整体水平。规范民办幼儿园师资配备和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幼儿园师资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业务档案由所在幼儿园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指导。
(十一)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并逐步设立教师工龄津贴、住房公积金和园龄补贴制度,以鼓励教师安心在园任教。各地要按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倍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最低指导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政府补助制度,从2013年秋季开始到2015年底,三区和经济开发区凡在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任教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制外教师,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待遇补助,从2016年开始,三区和经济开发区凡在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任教并取得小教一级以上职称的编制外教师享受此项补助,以帮助民办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