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土地利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土函〔2017〕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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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土地利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市政府。
关于促进土地利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一)一类工业用地可按照容积率不大于6.0、建筑密度控制在42%-60%进行开发建设;二类工业用地可按照容积率不大于4.0、建筑密度控制在42%-60%进行开发建设;三类工业用地可按照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控制在30%-60%进行开发建设。如有特殊需求,经论证可适当降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下限,但不得低于30%。
(二)工业用地绿地率均按照不高于20%进行控制,建筑限高均不设上限,但须满足微波通道、航空净高、景观通廊、消防等控制要求,严禁产业用房改变使用功能。
(三)在规划区内未有控规成果覆盖的工业项目用地,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可按《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规划条件;仅涉及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单项指标的,可按照《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单个地块控规调整工作,落实指标后再出具规划条件。
二、科学设置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
(一)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由市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用地集约要求由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普通工业项目用地,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合理设置工业用地供应条件
省、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可将市发改、经信和商务等部门提出的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四、加快重点工业用地出让
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在未完全实施平整或围蔽的情况下,可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出具承诺书并提出申请,经市国土等部门审核,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
五、促进未利用工业用地开发建设
(一)2017年1月1日前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企业可受让存量工业用地。如涉及闲置土地,在办理转让前需经闲置土地处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该工业用地转让后暂不发不动产权证,凭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市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待动工后,再核发不动产权证。
(二)2017年1月1日前已出让的非闲置工业用地(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能分割外),地上已有建筑物并领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