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
二、缴费补贴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