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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7日


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放大戏剧“盐城现象”效应,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盐发〔2015〕19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23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演出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至2024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评定)和分配;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文艺院团创排的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包括参加国家、省、市调演、展演、巡演或获奖的地方戏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等。专项资金根据剧目的不同性质采取前期资助、重点资助和获奖奖励等不同扶持方式。

(一)列入文化部门年度重点计划的新创舞台艺术剧目,每台按定额标准进行前期资助。其中:作品和编创较为优秀,作为争取省以上文化奖项重点打造的剧目,每台前期资助20万元;其他一般项目每台前期资助10万元。

(二)对传统剧目进行加工修改的,且其中新创作内容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每台按定额标准前期资助。其中:有冲刺省以上奖项或有较大影响力的,每台前期资助20万元;其他一般项目每台前期资助10万元。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跨年度重点剧目,每台按不低于20万元标准重点资助。

(四)对获得省级奖项(如文华奖、紫金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和入选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剧目,市本级单位每台按4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县(市、区)按每台10-2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如文华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和相同等次奖项)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剧目,每台按6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六)对优秀剧本创作进行扶持。对获得市、省、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1万元/部、2万元/部、5万元/部的奖励。

(七)对参加调演、展演、巡演和承办国家及省级优秀剧目、赛事或演出进行配套支持。主要是对参演剧目进行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

(八)对特别重大题材剧目和特别优秀剧目(冲刺国家最高奖项或国际奖项)的调研采风和研讨活动进行支持。

第十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核实。

(一)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文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文广旅局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各地文广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文广旅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公示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下达时间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性工作经费支出、人员奖金(剧本创作个人获奖除外)等适用范围以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规定,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局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是否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所确定的绩效目标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运行质量等信息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纠正绩效目标偏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文广旅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文广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财规〔2015〕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盐发〔2015〕19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23号),2015年5月市财政局联合市文广旅局印发了《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财规〔2015〕10号),暂定期限5年,现暂定期限已满,为此,市财政局联合市文广旅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文艺院团创排的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包括参加国家、省、市调演、展演、巡演或获奖的地方戏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等。专项资金根据剧目的不同性质采取前期资助、重点资助和获奖奖励等不同扶持方式。

三、《盐城市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