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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补充规定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三)残疾人员花名册;
(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