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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进一步增强投资内生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政策精神,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民间投资规模,全力助推嘉兴“三城一市”和“两美”建设。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服务领域是指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领域。其中:
对经营性领域,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行市场化运作。
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收费公路和垃圾、污水、固废处理等项目),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和PPP(公私合营制)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普通公路、给排水管线、城市道路、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垃圾转运站、填埋场、交通枢纽等项目),可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后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也可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
三、基本政策
(一)特许经营政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根据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二)价格政策。市场竞争充分的经营性项目,可实行市场定价;其他经营性项目,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特许经营项目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
(三)用地政策。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综合开发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特许经营项目,土地的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连同地上附属物一并移交政府。同时,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四)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省、市各类补助资金以及国外贷款。推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信托产品,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国家、省、市已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浙商创业创新、招商引资等各项支持政策均同等享用,同时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创新引领强、体制机制优、示范带动好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四、进入方式
(一)以股权形式进入相关领域。民间资本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入股,参与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等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于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以BOT、TOT模式进入相关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BOT模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通过划拨土地来减少投资者成本,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