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 〔2009〕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3-1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55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度是新税法实施以后,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涉及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做好组织、督导及协调工作,为顺利完成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推行
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总局提出的新时期加强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中重点强调的内容。为进一步完善申报征收手段、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研究开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全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服务平台,并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
全面推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是我省国税系统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向实现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迈出的坚实一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
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推行工作,确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抓好内外培训,使基层管理人员和纳税人熟练掌握电子申报的功能和操作程序,切实提高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外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开发系统对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捷,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同时,要不断完善,深化应用,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逐步完善和拓展纳税申报系统功能。
三、正确贯彻落实各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各地要根据新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已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总局、省局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借鉴以往所得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处理具体政策问题上,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新税法实施以前发布的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原则的,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参照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