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渝府发〔200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责任和事权划分,更好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市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目标考核、锁定基数、分类指导、缺口分担、确保发放。
(二)总体目标
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能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模式: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模式;
(2)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规程;
(3)统一集中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
2.明确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调动两级政府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积极性。
3.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1)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性质;
(2)统一界定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职责;
(3)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模式;
(4)为逐步向“五保合一”过渡创造条件。
4.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地税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全额上解市级。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年度支付计划,分月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分级管理
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法、操作规程;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调度以及基金收支预、决算的办理;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系统业务软件研发;负责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审批;负责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对区县(自治县、市)实行目标考核等。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目标考核
建立市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初,由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并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定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区县(自治县、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扩面、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目标考核。对区县(自治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按95%(含清缴欠费)进行考核,超收额的50%留区县(自治县、市),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区县(自治县、市)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力补足,未按规定弥补的通过两级财政决算扣收。
(四)锁定基数、分类指导、缺口分担、确保发放
1.锁定基数
以2002年市对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为基准,并考虑2003年的政策变化因素,锁定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补助基数。锁定的补助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今后因国家调整政策、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养老基金收支较大变动的,在执行中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2.分类指导、缺口分担
对于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后产生的超过锁定补助基数的新增缺口(以下简称新增缺口),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同承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类办法将区县(自治县、市)分为两大类。
(1)主城区:新增缺口市级承担80%、区级承担20%。执行这一比例的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行政区和经开区、高新区2个开发区。
(2)郊区县(自治县、市):除主城区之外的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具体分为三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