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发债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是拓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调整融资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引导中小企业发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企业培训,邀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和具有发行承销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讲授发债条件、程序等事项,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掌握发债工具的使用。
三、建立多方协同的合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发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培育、储备和推荐等工作,建立拟发债中小企业资源库;要加强与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协助做好发债工作。对区域集优债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重视与中债公司等平台的对接,积极采用增信保证基金等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多方协同推进发债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给予发债企业适当补贴。2013—2015年期间,中小企业发行以下债务融资工具且实际发债额度单户单次不超过3亿元的,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发行金额的0.1%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按发行金额的0.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40万元;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未由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0.25%给予费用补贴,单户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50万元。
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从发债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及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