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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全文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补贴的,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 年3月18日



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社会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

(一)对各类人员创办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四种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贷款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过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二)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