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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仙人劳社[2007]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 ( 浙政发〔1993〕227号)下发前,职工从事井下、高温的工作时间,在计算连续工龄时,每年可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时间,每年可按一年六个月计算。职工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精神办理退休的,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退休时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5%;累计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10%。职工按浙政〔19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