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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17〕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19〕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推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6〕64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甬人社干〔2017〕45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7日



宁波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推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及省、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五条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企业决策、人力资源等。
第六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七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托“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称市继续教育网),为全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
依托市继续教育网在线学习的专业科目学习课件,由经济系列相应专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
公需科目统一由市继续教育网提供在线学习。其中: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经济系列相应专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一般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
第九条  专业科目学习分别按下列途径和标准认定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