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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