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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4]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增补保留文件目录》(2014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公告》 ( 2017年1月13日规定,保留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其仍存续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居保关系或职保关系应按相应制度内的规定予以清理。

二、参加职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保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同时存续居保关系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也可以申请办理职保继续缴费,待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继续缴费后职保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不再继续缴费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职保待遇领取地的,由我省内最后参保地(包括继续缴费地)负责归集其职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四、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和地方养老金总额不转移。

五、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和业务培训,使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基层工作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基本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推进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的经办规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经办规程,做好职保和居保相关业务流程的对接。及时调整业务管理系统,与省和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持卡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业务,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