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0〕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4-01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城市被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42号),增列厦门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见附件1)。
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9]63号
),现摘转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2。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