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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

  二、总体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5万平方米以上。逐步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支持性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区)政府(包括县级管理权限的管委会,下同)要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机构及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小户型住房市场供求情况与租金水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分步实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明确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准入及退出机制等,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制度,加强租后规范管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纳入当地政府监管范围。

  四、建设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10平方米)。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设标准可适度放宽。

公共租赁住房既可由政府投资筹集,也可由社会资本投资筹集。主要筹集方式为:

  (一)政府投资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调剂、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二)项目配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