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府办〔2017〕90号)规定,列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请结合引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16〕63号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出口免验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以及实施品牌战略和取得质量认证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
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
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于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于参加经认可机构提供的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两方面转型升级辅导服务的
外贸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
(二)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第十条对当年度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
(二)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发展经营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市财政贡献的30%(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十一条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