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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府办〔2017〕90号规定,列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请结合引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16〕63号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出口免验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以及实施品牌战略和取得质量认证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 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于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于参加经认可机构提供的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两方面转型升级辅导服务的外贸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

(二)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第十条对当年度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

(二)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发展经营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市财政贡献的30%(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十一条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