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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提前政策处理土地审核,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准确核定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应参保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各镇(街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提前政策处理土地参照正式征用土地流程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加强对拟征用土地面积、红线范围、人均耕地面积等进行审核,精准计算应参保被征地农民人数,既确保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又防止虚保多保重复参保。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确认制度,制定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