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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精神,落实我省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鼓励更多的省属企业改制上市,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
  (一)鼓励首发与并购上市并重。推进省属企业存量资产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集团整体改制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分板块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赴境外上市。在积极推进首发上市的同时,鼓励省属企业以上市资源为目标开展并购重组,增加新的控股上市公司。
  (二)鼓励充分利用已有上市平台。鼓励进一步发挥现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优势,推动省属企业未上市资产与上市公司对接整合,通过吸收合并、资产注入等方式,利用本集团或其他省属企业已有上市公司平台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实现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做优做强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
  二、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三)支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省属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和上市需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合作对象时,原则上应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合格意向投资者,重点并择优选择能够在技术、管理或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包括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机构和境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择优选择方式包括在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采用权重报价、公开竞价等单独或组合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上,可在改制总体方案制订过程中对增资信息进行预公告,待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正式挂牌,或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充分征集合格意向投资者。
  增资扩股后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根据省国资委对企业的功能定位、上市后国有股权比例要求以及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合计不低于5%。
  (四)探索实施员工持股。省属企业上市前改制或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经批准可以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价格按照与战略投资者同股同价的原则确定。
  员工持股原则上采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员工持股对象原则上限于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核心经营、管理、技术等人才。涉及企业领导人员持股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员工持股比例要充分考虑上市后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公众持股比例,以及持股人员出资能力。
  实施员工持股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员工持股方案作为企业改制方案的一部分,要明确持股方式、持股人员范围、持股比例、定价原则和持股期限。未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还应明确股权流转规则、员工上市前离开按”人走股退“原则处置等内容。
  三、推进资产重组整合
  (五)支持省属企业明晰主业。推进省属企业内部及省属企业之间可上市资产重组整合和不可上市资产处置退出。对不属于省属企业拟上市范围内的资产,权属为国有全资的,可以进行剥离,由其上级企业接收,或经省国资委批准划转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其他需要相关业务资产的省属企业;非国有全资的竞争类业务资产,原则上应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场化处置。
  (六)优化资产重组转让程序。省属国有全资企业与省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省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或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其中,省属企业在本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或重大资产协议转让,转受让双方国有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批准或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省国资委。涉及上市公司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省属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或重大资产,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批准或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省国资委,转让价格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
  (七)允许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前述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比例低于25%的,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产权置换方式。其中,省属企业内部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国有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批准,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四、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
  (八)简化中介机构委托程序。对于会计核算规范、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连续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省属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开展清产核资的,由省属企业自主在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中,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中介机构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省属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研究制订改制总体方案的需要,在改制总体方案批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