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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2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8月10日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规范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打造成为文化产业创意的集聚区、创业的新空间、创新的加速器以及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者,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休闲功能比较完备,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对全省文化生产、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提升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包括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核心领域以及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文化相关领域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评审认定、业务指导和管理,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验收初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文化企业均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已建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机制,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二)园区已编制发展战略规划,且发展目标和定位明确,产业发展符合江苏省及所在设区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园区正式设立并实际规范运营2年(含)以上,四至范围明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具备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软硬件环境。

(四)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具有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兼具旅游产业业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业,且拥有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含)以上。

(五)园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孵化空间,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与政策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等专业性服务与保障。

(六)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和带动作用。

(七)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没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二)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含)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文化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含)以上。

(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没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申报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进行实地评估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以下推荐材料(一式5份):

(一)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申请报告书》。

(三)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请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以及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或文化企业建设计划;

3.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名录(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无需提供)。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获得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资格单位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获得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资格后,对照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求进行完善,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跟踪指导。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单位获得创建资格满1年后,应在2年内申请评审。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审程序:

(一)申报主体对建设成效开展自评。条件成熟的,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申请评审材料。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

(四)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经研究确定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评审不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经整改后可在1年内申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评审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

评审过程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以下申请评审材料(一式5份):

(一)申报主体的评审申请。

(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三)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审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建设成效自评报告;

2.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自评工作台帐(自存备查);

3.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建设工作与发展情况视频(时长6分钟以内)。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命名为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候选单位经公示,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不予认定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及获得创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应于获得认定或创建资格之日起,每季度后次月20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处室报送上一季度经营发展统计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总结和统计年报。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以下事项的,应于实施后2个月内,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示范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示范园区(基地)修订或制定新的园区发展规划或基地发展计划的。

(三)调整示范园区区域范围和空间边界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撤销命名,收回证书和牌匾,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基地)命名的。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或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园区(基地)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复核达不到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优先支持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优先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支持示范园区(基地)之间、示范园区内企业与示范基地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将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库。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和示范基地项目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支持示范园区(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组织示范园区(基地)参加省内外、境外重点文化产业展会及项目合作、金融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金融对接、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为辖区内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文化厅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苏文教〔2011〕21号)和2015年5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苏文规〔201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信息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管理工作,依据《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

     2. 编制说明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

O二一年八月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

  

本评定标准依据《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苏文旅规〔20202号)制定,适用于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和管理。本标准共分为两部分: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

必要条件:本部分由4项必备条件组成。不具备该部分条件的单位不具有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基本条件:本部分共计200分,共分为4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各项分值为:社会效益70分;经济效益50分;示范性和影响力60分;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20分。本部分合格分为160分。






一、必要条件



1. 企业经营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2. 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3. 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纳入文化企业统计,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4.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无失信、欠薪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无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二、基本条件(分值共计200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说明

分值

200

评价内容与分值

1

社会效益

70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情况

14

基地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县级以上相关荣誉和表彰的,得12-14分;基地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较好效果的,得8-11分;基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效果一般的,得1-7分。

2

突出党建

引领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对党建的重视程度,加强党的领导方面情况

14

基地重视并加强党建工作,建立独立党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常态化党建活动,较好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的,得12-14分;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按规定开展党建活动,发挥一定党建引领作用的,得8-11分;挂靠在其他机构,开展党建活动不正常的,得1-7分;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不得分。

基地获得县级以上党组织颁发的党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得2分;获得相关行业党组织荣誉的,得1分。

3

吸纳就业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吸纳就业方面情况

12

创建期末,基地缴纳社保人员数量不变的,得7分。

基地缴纳社保人员数量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得1分,最高得3分。

基地积极吸纳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的,得1-2分。

4

集聚领军

人才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领军人才引进情况

12

基地拥有文化及相关产业领军人才,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创意和技术研发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获得党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认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人才,如“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人才、紫金文化创意人才、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双创人才等,国家级的,每人得5分;省级的,每人得4分;市级的,每人得3分。最高12分。

5

履行社会

责任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9

基地积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践行低碳环保理念、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等的,最高得9分。

6

基地文化

建设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文化建设方面情况

9

强化以企业精神为灵魂的价值观念体系,通过产品形象、经营发展理念、服务理念、市场营销理念、员工行为规范、空间载体、氛围营造、VI形象识别系统等体现企业文化,特色鲜明的,最高得9分。

7

经济效益

50分)

主营业务

收入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发展规模情况

20

创建期末,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不得分;年主营业务收入每500万元得1分,达1亿元的得20分。最高20分。

8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文化产业发展速度

10

创建期末,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零或负的不得分;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有增长的,得5分;增幅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最高10分。

9

利税贡献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利税对地方贡献情况

15

创建期末,基地年利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得5分;年利税额在5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最多加10分,最高15分。

10

文化创意(研发)投入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产业创新投入情况

5

基地近3年产业创新创意项目(或产品研发)投入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每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5分。

11

示范性和

影响力

60分)

运营模式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管理运营方面做法

10

基地在管理运营、产业发展、服务经营等方面形成模式且成绩突出的,每个方面得2分。最高6分。

基地是区域总部、地区总部的,或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得4分。

12

文化产品和服务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

10

基地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得到权威机构认定获奖的,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5分;省级的,每项得3分;市级的,每项得2分,最高10分。

13

品牌建设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品牌建设情况

10

基地实施品牌化战略,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获得党政部门或行业组织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每项得5分;省级的,每项得3分;市级的,每项得2分。最高10分。

14

创新能力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自主创新情况

5

基地积极培育数字文化创意新业态,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消费升级,具有明显的创新示范引领作用的,最高得5分。

15

产学研合作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落地情况

10

基地积极与985211、“双一流”大学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并有成果转化落地的,每项得5分;与普通高校或省级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并有成果转化落地的,每项得3分。最高10分。

16

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

定量指标

考察基地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10

创建期末,基地每新增1项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得3分,最高10分。

17

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贸易情况

5

基地是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或“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得5分;基地是省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文化服务类)的,得4分;基地开展一定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业务或活动的,得1-3分。

18

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20分)

组织管理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

4

基地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得2分。

基地建立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的,得1分。

基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19

团队建设

定性指标

考察团队能力建设情况

4

基地重视核心领导层管理能力提升,得1-2分。

基地重视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团队的,得1-2分。

20

规划(计划)制定与实施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制定发展规划(计划)情况和实施情况

4

基地制定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的,得1分。

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对行业趋势把握到位、发展问题剖析精准、发展定位前瞻、发展计划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得1-2分。

基地按规划(计划)落实的,得1分。

21

安全保障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安全保障方面情况

4

基地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保人员、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标识等符合有关要求的,得1-4

22

政策对接

定性指标

考察基地争取政策支持情况

4

基地积极申报政府各项扶持项目、政策补贴等,每成功申报1项国家级的,得4分;省级的,得3分;市级的,得2分。最高4分。



附件2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验收指标体系,打造一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样本,自20214月起,我厅组织开展了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认真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完善,编制形成《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编制思路

《评定标准》的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要求,通过标准引导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正确方向,创新发展、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评定标准》依照《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制定。《评定标准》基本框架参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试行)》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定标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评定标准》包括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两部分。

必要条件共4项,主要对申报单位的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运营管理机构和主营业务等做了硬性规定。明确不符合该部分条件的单位不具备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基本条件即评分指标,包括4项一级指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示范性和影响力、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和22项二级指标,总分200分。合格分为160分。为体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思想,并强调示范性和影响力,将一级指标分值权重划分为35%:25%:30%:10%。一级指标分值具体为:社会效益70分;经济效益50分;示范性和影响力60分;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20分。

22项二级指标中,定量指标7个,定性指标15个。为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减少主观因素对指标评分的影响,定量指标各得分区间均给出了明确的判断依据和评分标准;定性指标在尽可能描述各种不同状况的基础上划定得分档次。

三、主要特色

  一是突出正确导向,注重创新示范。评定标准将“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作为必要条件第一条;将二级指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党建引领”“吸纳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等作为社会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引导基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同时考察基地“文化创意(研发)投入”“创新能力”“产学研合作”“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等情况,鼓励示范基地坚持创新驱动,以文化创意、科技赋能、产业融合

催生发展新动能,推动优质文化产品供给、产业结构升级、链条优化、价值拓展,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是保持框架延续,体现江苏特色。评定标准总体沿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试行)》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定标准(试行)》框架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将一票否决项(强制性指标)改为必要条件,沿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示范性和影响力”“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4项一级指标。同时根据江苏实际,设置个性化评价指标,如把“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人才、紫金文化创意人才、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双创人才等作为“集聚领军人才”的重要评价内容;重视基地文化建设、团队能力建设,设置二级指标“基地文化建设”“团队建设”;鼓励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设置二级指标“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等。

三是强调基本要求,重视动态管理。充分考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延续性和规范管理的长效性,将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和过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4项必要条件对新申报单位提出申报资格要求;对已列入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经复核不符合要求者一律撤销命名。同时,通过基本条件(评分指标)对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如二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和“利税贡献”,要求基地保持盈利;“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要求基地重视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以此保证示范基地能够长期担当产业示范引领标杆。同时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业态、不同规模基地之间存在差异,并参照2021年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调研数据进行梯度划分,统筹考量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身成长性和产业示范性。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