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规范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宣传文化工作发展,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繁荣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宣传系统各单位及全市相关文化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包括:
(一)重点活动。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举办或委托相关单位举办的有关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要涉及:
1.符合规定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评比表彰;
2.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理论宣传、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发展规划的调研活动;
3.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新闻舆论宣传的活动;
4.经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组织策划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市民文化活动、公益性文艺演出、庆典活动。
(二)培训。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三)作品创作和优秀作品奖励。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理论方面优秀作品创作和奖励。
(四)市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实施的文化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五)其他由市委宣传部确定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一)项目补助主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项目奖励主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市委宣传部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布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宣传部提交项目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申请应包含项目立项背景、政策依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关键内容,重点项目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围绕项目目标,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落实资金来源渠道,并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予以单独列示。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及预算评审,集体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集体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向市委宣传部报送用款申请。市委宣传部经核实并报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