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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 〕48 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
财税〔2009〕23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3-03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