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社〔2020〕38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20日
舟山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 舟政发〔2017〕6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通知》(舟政发〔2019〕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含上级转移支付)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等。
(二)残疾人教育。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资助贫因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文化体育。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市级残疾人体育文化艺术示范基地(团队),支持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五)无障碍改造。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六)燃油补贴。用于对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七)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八)其他支出。符合国家、省和地方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市残联商市财政局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主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八条 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残联可视情建立项目储备库,按轻重缓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纳入项目储备库。具体项目申报由市残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九条 补助给县(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残联提出年度项目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残联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残联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县(区)财政、残联部门,县(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