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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到期失效】
沪人社规〔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3-16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经研究,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全额发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