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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
  (二)中央、部属、省属在杭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我市实施的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
  (三)在我市创业并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
  二、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不重复授奖。
  三、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3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次以上。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实现利润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奖励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作用,并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五、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在项目投产两年后可提出申请,项目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六、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七、申报方式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分为组织推荐、专家提名推荐和个人自荐3种形式。
  1.组织推荐。
  (1)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批。其中,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