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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人社规〔2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12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 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 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二)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

  在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深府〔2013〕60号文下发前按照深府〔2009〕26号文享受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用人单位招用、灵活就业等三项就业援助政策人员,享受期满后,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在本次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就业困难人员每年申请一次补贴,对通过审核的,每3个月发放一次补贴。领取补贴满12个月仍然灵活就业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继续补贴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一)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见附件2);

  3、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5、申请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资料核实。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如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复核拨付。

  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新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网站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和个人房产套数等内容)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信息个人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见附件3),并根据委托授权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申请人的房产数量。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