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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珠民【2016】192号

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会发展、社会工作、社会事业)局:

现将《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2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粤民发﹝2016﹞77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推进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通过合法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运营和管理的模式。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公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须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在保障为辖区或指定区域内有入住需求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其他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行业规范。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负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其中,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镇)属养老机构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街道(镇)组织实施。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履行公益职能。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满足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确保资产安全。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方式

(一)运营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一定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各地视情况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运营主体确定方式。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合同管理。

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或三方,即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和服务内容,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预留政府保障对象的床位数量或比例,明确优先保障对象的范围,明确运营方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