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珠民【2016】192号
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会发展、社会工作、社会事业)局:
现将《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2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粤民发﹝2016﹞77号),激发公办
养老机构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实现
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发挥公办
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
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推进我市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的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
养老机构,通过合法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运营和管理的模式。
实行公建民营的
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公办
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须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在保障为辖区或指定区域内有入住需求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
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其他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行业规范。
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负责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其中,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属
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镇)属
养老机构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街道(镇)组织实施。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
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履行公益职能。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满足有入住需求的基本
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确保资产安全。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
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
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方式
(一)运营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一定
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各地视情况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运营主体确定方式。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合同管理。
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或三方,即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和服务内容,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预留政府保障对象的床位数量或比例,明确优先保障对象的范围,明确运营方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四、运营管理
(一)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