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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穗府规〔2020〕11号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23日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状态: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监狱、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期限为5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安置帮教期限为3年。

  第三条 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住房保障等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其列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条 区、街(镇)安置帮教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核查、反馈工作。

  监所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时,应当告知国家有关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安置帮教部门的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监所应当与区、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30日内,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函达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街(镇)安置帮教部门。

  第九条 区、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在收到监所回执单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回执单,对重点刑满释放人员,要落实必接必送措施;对一般刑满释放人员,要联系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并按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防止脱管漏管。

  第十条 监所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需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

  社区服刑人员在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后,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应及时进行安置帮教衔接,办理登记手续。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非本地户籍的,区社区矫正部门应将《安置帮教衔接告知书》函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安置帮教部门,做好安置帮教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做好流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对人、户分离及外出务工经商的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双列管”工作机制,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街(镇)安置帮教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强衔接。

  第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对未满16周岁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创造条件让其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刑满释放人员回农村落户的,由落户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接收,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原有宅基地和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在农村城镇化改制过程中刑满释放人员应得的股份,应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