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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5〕2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国税函[2009]2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