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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粤外专函〔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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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外专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第二批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的要求,我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实施。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何亮 电话:020-83348844 传真:020-83340575)

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为规范广东省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事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办学或培训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入出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及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费保障相关证明。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广州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将资格认可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省外国专家局。提交给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 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同级行业主管和外事等部门征求意见,以上部门在收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