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办〔2019〕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2022年12月22日)规定,在用有效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成都高新区统筹城乡局,成都天府新区环保和统筹城乡局:
现将修订完善的《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8日
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定义)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评定原则)
示范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时间)
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一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示范社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 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3. 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4. 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合作社名录库系统管理。
5. 已评为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
(二)组织机构健全
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 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 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3. 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 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 严格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 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 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 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 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2.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 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六)经营实力较强
1. 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2. 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年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 入社成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30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入社成员数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 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200人以上。
3. 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 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 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 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 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 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九)产业前景广阔
1.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服务)是当地优势产业(服务)或特色产业(服务),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2.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特色镇(街区)、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推动“农业+”行动,开展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社会声誉良好
1. 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