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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宿人社发〔202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失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根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人社规〔2018〕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人社规〔2018〕4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建立我市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考核认定一次,不包含“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面向企业、民办非企业、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人才以及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人才。其中,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均可申报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第五条  可以正常申报评审认定中级职称的人才,以及经授权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人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对象内。

第三章 考核认定委员会

第六条  宿迁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下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是负责考核认定急需紧缺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政策,组织开展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确认考核认定结果。

第七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家组成。

第八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下设工程科研、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教育教学、农业和技艺技能4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组长从主任委员库中选取,且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基层一线专家。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报考核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受理审核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年度考核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受理考核认定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年度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提交考核认定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