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6-22 深府〔2006〕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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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全市按同一标准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政绿化景观生产用水和电厂,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排水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从托收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代收手续费(特许经营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7%计算;
(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以上不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计算;
(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计算。
第十一条 对以下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
(二)工业、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水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后剩余的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排水设施建设、还贷等需求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全市3种不同类型排水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费按以下原则核拨:
(一)特许经营企业实行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分开核算。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核定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连泵站)的单位支付标准。污水处理厂以吨为单位,管网(连泵站)以公里为单位。2006年度的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连泵站)单位支付标准,按照2004年审计的全成本价折算的单位成本加上一定净资产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