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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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大公益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一)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
1、重点新闻宣传项目补贴;
2、与省级、国家级媒体及境外媒体宣传合作支出;
3、媒体融合发展;
4、新媒体项目建设补助;
5、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
6、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等方面支出;
7、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项目建设项目补助;
8、党报党刊征订发行;
9、媒体优秀人才的培养;
10、新闻出版监管支出;
11、“扫黄打非”、版权保护工作网络建设支出;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
1、文明城市创建支出;
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出;
3、志愿服务活动支出;
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支出;
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补助;
6、市级道德模范和扬州好人慰问。
(三)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
1、“五个一工程”奖、政府文艺奖、朱自清散文奖及其他以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文艺作品奖励;
2、优秀文学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补助;
3、其他优秀文艺成品奖励;
(四)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
重点培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扶持骨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创意平台建设。
(五)重大公益文化活动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或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国内外重大文化活动和公益性综合文艺演出、重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等。
(六)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批准需要扶持的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2、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3、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4、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责任清晰。所有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由当地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受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组织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督促项目设施,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