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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