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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4.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4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区财政局、文广新(体、旅)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印发

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与数字出版产业繁荣发展,规范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辖区财政及文化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二)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做好年度扶持项目经费下达;

(四)参与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二)组织项目申报,指导辖区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四)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下达经费等;

(五)督促并指导辖区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六)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辖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

(三)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区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引导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文化、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引导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创意产业:

1、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

2、以文化创意为核心,提升产品内涵与质量,增强镇江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3、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项目;

4、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镇江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5、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6、特色文化产品“走出去”,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7、文创人才培养和集聚项目;

8、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数字出版产业:

1、体现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项目;

2、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数字出版产业领域,提升数字出版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3、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全国首创专利产品项目;

5、集聚效应明显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