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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8〕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医保年度,提高报销比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年度统一为自然年度。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下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从30%调整为50%,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为5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25%,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为5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为10%。

二、完